主旨:有關本縣鑑輔會辦理「桃園縣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第2次轉介鑑定安置工作」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2年4月1日102桃特鑑字第1020000097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鑑定安置資訊,請貴校(園)確實轉知所屬師生、家長及心理評量教師,並協助家長瞭解申請手續及縣內特教服務現況,倘貴校(園)有符合申請鑑定安置資格之學生,請依規定辦理申請,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三、本案第2次轉介鑑定安置實施計畫暨申請表件,請自行上網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址: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使用。 四、鑑定安置實施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入學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 (二)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1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需要,倘學生為疑似感官障礙(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肢體障礙等) 及疑似自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三)就讀本縣國中102學年度升學國中3年級之身心障礙學生欲申請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 五、鑑定安置申請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下列受理申請學校(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受理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本縣鑑輔會,鑑輔會再依作業流程彙整資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一)應屆畢業生、轉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國小新生向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三)欲就讀本縣學前啟聰、啟智班、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六、鑑定安置申請時間及送件日期: (一)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中小學或轉學部分: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止,由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受理學生鑑定安置申請,各受理學校上網提報鑑定安置、造冊並檢附各項學生資料於102年4月25日至26日依分配時間親送本府鑑輔 會。 (二)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就讀本縣學前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啟聰班、啟智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自即日起至4月23日止,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逕向本縣鑑輔會或現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本縣各受理學校(園)上網提報鑑定安置時間:102年4月18日至4月26日。 七、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教師、心評人員或鑑輔會工作人員參與4月25日(四)及4月26日(五)送件、5月3日(五)之心評人員鑑定工作研習、5月31日(五)之分區綜合研判會議,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由所屬學校給予公( 差)假登記,另參加6月29日(六)鑑定安置會議之縣府所屬學校教師及假日執行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覈實補假。 八、本案鑑定安置實施中,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建議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鑑輔會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者,請務必參加「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預計102年6月29日辦理),且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不得拒絕。 九、依據本府93年5月3日府教特字第0930105292號函頒布「桃園縣身心障礙學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要點」規定,學兒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不得由學校逕行核定暫緩入學,需經鑑輔會鑑定後方可核准暫緩入學。另「暫緩入學」係以學年度為核定標準,貴校身心障礙屆齡新生如有申請需求,請各校提早通知或於新生入學報到時充分轉知相關規定,暫緩入學鑑定 申請截止日至每年7月底,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詢本縣鑑輔會,聯絡人:林揚國老師、邱郁甄老師及鍾妃玲小姐,聯絡電話:(03)3394572分機15、12、22及11。 十一、副本抄送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相關醫院,敬請各單位協助宣導鑑定安置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