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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轉知有關考選部函以,「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以選規二字第1090004795號令訂定發布一案
一、 依考選部109年11月13日選規二字第1091300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該部為彰顯及肯定參與典試、監試及試務工作之專家學者及公教同仁的辛勞付出,爰依獎章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發布旨揭辦法。 三、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審查結果經報請該部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一案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二點勘誤表1份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6日公評字第10922602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以下簡稱試務規定)」業經保訓會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修正發布,該會並以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4號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本府業於109年11月5日以府人力字第1090281589號函函轉。 三、 上開函附件之試務規定修正全文第十二點規定漏列,並將第十三點規定誤植於第十二點規定,請依勘誤表所列文字更正。 |
轉知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一案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1月3日總處培字第10900444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能否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一、 依保訓會109年10月30日公訓字第10900099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復查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第2項)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三、 依保訓會102年12月19日公訓字第1022161112號書函釋以,前開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進修人員經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揆其立法意旨,係賦予各主管機關仍得依法同意商調權限,俾保留彈性,爰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則予合併計算。 四、 準此,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倘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經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送審,且原服務機關同意前,已報請其主管機關同意渠等人員商調至他機關服務,即符合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2項所定「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之規定,爰保訓會前揭書函,就此部分,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補充解釋如上。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業經該會分別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及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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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109年至110年健康檢查優惠方案
一、 依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9年10月28日桃醫醫字第1093907029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同仁重視自我健康管理,定期健康檢查,本府積極 與本市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療機構洽談健康檢查優惠方 案,以提升員工健康檢查比率,維護同仁身心健康。 三、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以下簡稱桃園醫院)同意提供優惠健康檢查方案,相關內容如下: (一) 健康檢查方案:分別提供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4項方案、7,000元2項方案及1萬6,000元3項方案,共計9項健康檢查方案。 (二)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 (三) 優惠期間:109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 預約申請服務 1、 桃園醫院同意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皆保留一定名額,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同仁預約申請前開9項健康檢查方案。 2、 自109年11月10日(不含例假日)起開放線上健康檢查預約服務,有意願安排前往者,請先參閱各項健康檢查方案注意事項,並依下列預約期程,填妥健康檢查預約表,送交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由人事人員代為線上預約(本府人事處人樂陶桃內網/應用程式區/健檢預約,網址:https:// ipersonnel.tycg.gov.tw)。 (1) 請於前2週完成線上預約,舉例:109年11月20日實施健康檢查,請於同年11月6日前完成線上預約。 (2) 若各項健康檢查方案有疑義者,請逕洽桃園醫院健康管理中心江小姐(聯絡電話:03-3699721分機1220)。 四、 檢附本府109年至110年員工健康檢查預約調查表、桃園醫院健康檢查項目表及注意事項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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