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92年07月24日制定 98年03月09日第一次修訂 99年01月04日第二次修訂 100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 102年11月01日第四次修訂 一、目的:充分發揮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 二、依據: (一)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二)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 三、使用學校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原則,違反規定者本校得中止租借: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與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場地之借用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行政中立原則。 (四)不得有營利行為。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校園開放範圍及時間: (一)開放範圍:運動場及室外空間 (二)開放時間:平日: 06:15~07:00、16:30~19:00;假日:06:15~19:00。 五、場地借用範圍及管理規定: (一)借用範圍: 1.多媒體教室、會議室、一樓中央穿堂、桌球室、運動場、普通教室。 2.多功能教學活動中心(僅供公務機關辦理活動使用)。 (二)場地借用程序: 1.短期租借:應於二週前填寫申請書(附件一)向本校事務組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附件二),並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並不得轉租他人;但本校遇有臨時重要事故,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商請改變時間或停止借用。 2.長期租借:應於二週前填寫申請書(附件一)向本校事務組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附件二),並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每期以三個月為限,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借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3.單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人(單位)提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 4.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無設備損毀、場地未復原清潔等違約情形後,無息退還。 (三) 場地開放借用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三): 1.公務機關因公務使用之租借需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校核定同意後得免收場地租金,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水電及冷氣費。 2.學區內里民公益活動應由里長提出申請,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後免徵場地租金,惟水電費及冷氣費依基準表採計。 3.本校教師產業公會支會、家長會及教育事務基金會辦理之教育活動,應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計畫提出申請,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後免徵場地租金及水電費及冷氣費。 (四)損害賠償:場地、校舍暨器材等因借用而損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以支應賠償,學校得依法求償。 (五)附設停車空間使用規定: 1.申請對象: (1)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一年以上代理教師。 (2)專任教練、課後照顧班及2688專案教師教師。 2.收費標準: (1)上班期間停車使用: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 (2)24小時使用:每月新台幣1000元。 3.申請時間:上學期:每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下學期: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提出;新進人員於到職日15日內申請辦理,並依時間比例繳費。 4.其他: (1)經核准並收費後發放停車卡乙張,不得借予他人使用;經查借予他人使用屬實者將予停權30天,停車費不予發還. (2)卡片遺失需立即通知總務處辦理停卡並繳交200元補卡費用。 (3)每學期以收費乙次為原則,除退休、調職、留職停薪或請假日數超過三個月(含)等因素得依比例申辦退費外,學期中一律不受理退費。 (六)其他: 1.承借單位除必要之工作車輛(至多4輛)外,其餘車輛不得進入校園以維安全,工作車輛需停放至本校指定位置。 2.清潔復原工作,由借用單位人員負責;若未清潔復原活動場地,將由本校雇工清潔,滋生之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的費用由借用單位另外支付。 3.所有室內外之設備,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並請愛護公物及維護整潔。 4.借用單位或人員自備之器材設備需於用畢後即刻拆除,並復原場地。 5.辦妥借用手續經核准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 6.請遵守場地借用時間,以維護校區安全,若有違反規定時,則本校當立即停止其使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
附件一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申請書
警衛通知單
附件二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向桃園縣立中原國小(以下簡稱甲方)借用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 證 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借用費(含水電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3天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保證金沒收繳庫,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八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88號 電話:03-4388200
乙方: (借用人)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收費基準表 92年07月24日制定 98年03月09日第一次修訂 99年01月04日第二次修訂 100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 102年11月22日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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