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102年度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內容 壹、承保公司及時程 一、承保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保期間:102年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 貳、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下學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學生校外教學,先向承租車輛之公司求償,無法求償時保險公司理賠;安親班車輛除外)。 二、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處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意外事故(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三、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在其照顧管理期間,學員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 四、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先向承租單位求償,無法求償時保險公司理賠)。 五、被保險人因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3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付自付額超過之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舉辦游泳教學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先向承租之公司求償,無法求償時保險公司理賠;因疾病引起之突發事故或上課時間無教師在場或游泳池未安排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不賠償)。 七、指定停車位置之校園樹枝、樹葉(如大王椰子樹葉)掉落砸傷車輛損壞。 八、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向車禍肇事者尋求賠償,無法求償時保險公司理賠。 九、執行勤務之替代役男發生意外事故。 十、在營業處所內因發生野生動物侵襲之意外事故致第3人體傷、死亡或第3人財物損害。 十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處所之廣告招牌或標示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3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十二、被保險人經營業務處所因天災、火災等因素致第3人體傷、死亡或第3人財物損害。 叁、除外責任 一、學生或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二、學員之任何疾病、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 三、學員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其他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體罰之管教行為、霸凌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每一出險,當事人應主動提出申請。 二、理賠認定由保險公司審核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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